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1/10/24 澳门威斯人游戏平台网址v4.9.8(中国)信息有限公司 点击:12904
HNJS—2008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第4稿)
(征求意见稿)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湖 南 省 建 设 厅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合同的文件……………………………………………………………………
七、发包人承诺……………………………………………………………………
八、承包人承诺……………………………………………………………………
九、合同订立………………………………………………………………………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3 监理人…………………………………………………………………………
4 承包人…………………………………………………………………………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8 施工测量………………………………………………………………………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2 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4 工程质量检测………………………………………………………………
15 变更……………………………………………………………………………
16 价格调整………………………………………………………………………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8 竣工验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 保险和担保……………………………………………………………………
21 不可抗力………………………………………………………………………
22 违约……………………………………………………………………………
23 索赔……………………………………………………………………………
24 争议的解决……………………………………………………………………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3 监理人…………………………………………………………………………
4 承包人…………………………………………………………………………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8 测量放线………………………………………………………………………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2 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4 试验和检验… ……………………………………………………………
15 变更…………………………………………………………………………
16 价格调整……………………………………………………………………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8 竣工验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 保险和担保…………………………………………………………………
21 不可抗力……………………………………………………………………
24 争议的解决……………………………………………………………
25 补充条款……………………………………………………………………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及格式
附件一 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附件四 业主支付保函……………………………………………
附件五 承包商履约保函…………………………………………
附件六 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
附件七 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
附件八 预付款担保函……………………………………………
附件九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十 工程质量保修履约保函…………………………………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4、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大写): 元;
(小写): 元。
(1)其中规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
(3)其它约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
(1)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2)非招标工程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
(3)其他约定。
6、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
7、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或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
8、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及缺陷期内的修复。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到职时间: 。
9、合同订立
本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 份,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监理人 份,合同备案机关 份,其他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 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附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7 联络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1 专利技术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里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5 商定或确定
3.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分包
4.3 联合体
4.4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 不利物质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3 场外交通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2 施工测量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3 治安保卫
9.4 环境保护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符合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承包人按第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坦。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4 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
14.1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告之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业务必须交由被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包括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设立的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所需费用和按照设计要求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工艺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专用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4 现场材料试验
14.5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工艺试验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消、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计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款的约定处理。
(1)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
(2)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大于10%以上部份,其单价可参照现行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和相应费用,由监理人员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核减工程造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工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8 暂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P=P0[A+{B1×
式中:△ 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一第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件附录价格指数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用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授权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员)编制、审核或审定工程造价文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按以下原则约定。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
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因素、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
17.2 计量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现行标准、办法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3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4 工程进度付款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3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5 质量保证金
17.6竣工结算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 /, SPAN>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7 最终结清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5 施工期运行
18.6 试运行
18.7 竣工清场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失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和担保
20.1 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2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施工承保合同担保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为止。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
(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承包义务,发包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3)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当期发包人支付担包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届满后一个月为止。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合同约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后的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在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在担保金额内支付工程款的书面通知,担保人应当按照当期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当发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出具相应发包人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和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履约担保,应当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工程质量保修履约保函。
工程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完成保修义务的缺陷责任期满的一个月为止。当保修义务完成,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核实无异议,验收合格的7日内,发包人向担保人发出解除工程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的书面通知,终止保证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保修义务的,由担保人按下列方式之一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期能继续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2)由发包人自行组织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在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修复费用,由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代为支付。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发承包人均应确保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缺陷责任期延长的要求,如工期顺延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双方应在原担保有效期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如一方未办理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停止施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2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承包人发生第
(2)承包人发生除第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临地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第
(1)发生第
(2)承包人按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2 承包人按第17.7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也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进行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委托鉴定、检测、审核、调解、仲裁、诉讼的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委托检测、鉴定、审核
24.3.1 合同双方争议在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或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4日内,委托人应将争议项事的资料、文件或实物提交给受委托单位,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知监理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24.3.2 委托单位在收到争议事项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收集争议双方的有关资料。委托单位应在28天内,进行独立,公正的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写出书面结论,征求争议双方意见后,再修改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形成最终的书面结论,提交给委托人,同时抄送给监理人和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24.3.3 申请调解
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双方对委托的鉴定,检测、审核书面结论仍未达到一致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调解报告后的7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通知监理人。当争议事项被受理后,争议双立就在7日内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8天内,召开争议双方的调解会,调解会后14日内制作争议事项调解意见书,送争议双方,并抄送监理人。
24.3.4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的执行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经争议双方认可签字后,监理人应根据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并遵照执行。
24.3.5 发包人或承包人经过友好协商,委托鉴定、检测、审核和申请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应在收到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后的14日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需要重新定义的词语和新定义的的词语:
&nb, sp; &nb, sp;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
。
1.8 转让
可由承包人转让给第三人的项目或工作
(1)
(2)
上述转让的权力,在转让合同签订后 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副本报送监理人备案。
2 发包人义务
2.3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
(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3)施工场地应具备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4)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
(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
(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
(7)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8)其他
2.8 发包人的其他义务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3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
3.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按3.5款的商定或确定的权力的事项有:
3.5 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2 分包
但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报送监理人备案。
4.10 不利物质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发包人同意场内临时设施可用于本工程以外项目施工的约定:
7 交通运输
7.1 办理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修建权和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
7.2 场内施工道路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件和超重件场外运输的申请和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
特殊作业环境是指:
特殊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费的约定:
9.3 治安保卫
9.4 环境保护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
10.2 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
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
11 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
11.5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1.6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应承担暂停施工的其他责任:
13工程质量
13.4监理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
14 工程质量检测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
14.1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
1 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约定:
15.3变更程序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
15.4变更的计价原则
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
15.8暂估价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6 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17.2计量
17.3预付款的约定:
(1)预付款的额度:
(2)预付款的预付办法:
(3)扣回办法:
(4)预付款保函:
(5)其他:
17.4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政府投资项目进度付款的约定:
17.6竣工付款申请单的约定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包括: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17.7最终结清:
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份数:
18.3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
18.5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的项目名称,要求验收时间,交付运行条件的约定:
18.6 试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名称,试运行的方案,试运行时间和试运行费用的约定:
18.7竣工清场的要求约定:
18.8缺陷责任期满后,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撤离施工场地的约定: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的约定:
19.7本工程的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和责任:
20.保险和担保
20.1本工程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
(1)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的
(2)由发包人投保的 &nb, sp;
(3)由承包人投保的
(4)以其他形式投保的
20.2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的约定: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下列方式中一种
(1)向 仲裁庭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补充条款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及格式
附件一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附件二 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 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附件四 业主支付保函(试行)
附件五 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
附件六 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附件七 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试行)
附件八 预付款担保函
附件九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十 承包商工程质量保修履约保函(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