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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监管警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8/8/21 省建设厅 点击:7109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切实提高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过程、全方位地加大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我厅决定建立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警示制度。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警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此次《制度》,同时参照此《制度》加强对所属监管机构和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条  本制度考核对象是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本级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各市、州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对所辖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州)本级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实行季度考核年终总评,主要考核内容:
   
(一)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
   
(二)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或专项治理活动的情况
;
   
(三)执行《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情况
;
   
(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状况
;
   
(五)及时查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四条  季度内考核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建设厅向其发出黄牌警示:
   
(一)为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不及时纠正和查处的
;
   
(三)对施工图未审查批准即交付使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和查处的
;
   
(四)对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末及时纠正和查处的
;
   
(五)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和查处的;(六)对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擅自将工程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和查处的
;
   
(七)对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的
;
   
(八)季度内事故死亡人数达到附表一控制指标的
;
   
(九)对发生的四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十)对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及时查处的
;
   
(十一)对国家和省开展的有关质量安全检查或专项治理活动组织不力的
;
   
(十二)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不力,企业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相应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的现象,未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的
;
   
(十三)对特殊作业工种和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技术工种,不持相应证书上岗的现象,未及时纠正和查处的
;
   
(十四)对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应予记录上报的不良行为不按规定及时记录上报的
;
   
(十五)对上级督办或群众举报的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五条  季度内考核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建设厅向其发出红牌警示,并通报当地市(州)政府。
   
(一)季度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突破附表控制指标的;(二)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不按建筑施工许可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
   
(四)批准或授意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批准的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开工的
;
   
(五)不及时处理上级督办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工程建设活动或质量安全隐患而发生四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六)为不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七)为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办理产权登记的
;
   
(八)批准或授意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项目投入使用的
;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充当违法违规建设活动的保护伞或利用职权影响非法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
;
   
(十)对国家和省开展的有关质量安全检查或专项治理活动不进行组织落实的
;
   
(十一)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串通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
   
(十二)季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黄牌警示情况或连续二个季度受到黄牌警示的。

    
第六条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接到黄牌、红牌警示,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三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接到红牌警示,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在15日内到省建设厅接受工作质询。
    
第七条  年度内受到三次黄牌警示和两次红牌警示的被考核部门,其年终总评为不合格,省建设厅将通报当地市(州)政府和监察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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