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2010/12/1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点击:6933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湘政发[2010]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一化三基”、富民强省战略,以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深化行业改革为主线,加快建筑业体制机制创新、科学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创新,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高建筑业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建筑企业竞争实力,实现科学跨越发展。
2、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面完成建筑企业改制工作,初步建立起现代建筑企业制度,全省建筑业规模进一步扩大,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发展质量明显提高,整体竞争力全面提升,规模实力跨入全国10强行列。
主要目标是:
——总量持续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大幅提升。到2015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4500亿元,其中外拓产值1600亿元以上;实现增加值1500亿元,占全省GDP6.5%以上;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300万人以上,创建筑劳务收入400亿元以上。
——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竞争实力明显提高。到2015年,力争实现年产值10亿元—50亿元的建筑企业达到50家以上;年产值50亿元—100亿元的建筑企业达到10家以上;年产值超100亿元的特大型建筑企业或企业集团达到5家以上,其中2家以上进入全国500强。形成一批管理规范、资产雄厚、技术先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专有技术突出的专业承包企业。
——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形成,企业活力日益增强。到2015年,建筑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结构和股权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培育1—2家大型建筑龙头企业改制重组上市。
二、推进企业改革,提升竞争实力
3、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加强对国有建筑企业改革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引导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剥离、主辅分离等方式推动改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多渠道筹措改革成本。努力创造条件,促进省内大型建筑企业重组,实现强强联合,推进中小国有建筑企业股份制改革,逐步减持或退出国有资本,优化和完善产权结构。建筑企业职工中收入较低、住房困难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当地政府要按照同城同标准的原则纳入保障范围。
4、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非公有制建筑企业提升发展理念,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将非公有制建筑企业纳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给予社会保险等补贴及其他就业扶持政策。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思路,鼓励非公有制建筑企业以投资、建设、运营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等领域。鼓励集体建筑企业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
5、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和转变发展方式。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支持企业加快内部改革,实现从低效松散型向高效集约型转变;强化诚信观念,建立健全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和制度;建立健全项目目标管理机制,逐步淘汰项目经理大包干模式,提高对项目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程度,强化对项目的监控和管理,使企业真正成为项目的责任主体。鼓励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合或产业链延伸、品牌联盟等形式,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整合重组,提高自主创新、产业配套和市场竞争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龙头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
6、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引导企业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开展战略联盟、战略合作、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技术更新与创新。支持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增加经费投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5%的,可直接在当年税前扣除;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成本核算时按规定据实扣除后,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优势骨干企业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编制工程建设工法、标准,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组织开展新技术工程应用示范,推广绿色施工。
积极引导企业制订人才发展规划,重视对建筑业人才的培育和引进,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的激励机制,鼓励各类实用人才以专利技术和发明或其它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分配。鼓励和支持全日制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专业培训机构为企业培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转变经营方式,拓展经营领域
7、积极支持企业拓展经营领域。引导企业研究建筑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积极探索新的经营方式,开拓新的经营领域。支持有条件的省内骨干建筑企业采取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和设计—采购—施工(EPC)等方式参与工程建设。支持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鼓励和支持省内优势企业与中央企业建立经营协作关系,借助央企平台开展跨地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多元化、一体化产业协作。
8、努力拓展外埠市场。在巩固原有外埠市场的基础上,支持企业重点拓展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区域市场,积极参与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相对稳定的区域性规模市场,提高国内市场份额。推介有实力的企业依托外经、外贸、外援项目开拓境外市场,推进对外工程承包和成建制劳务输出。在继续开拓非洲、东盟和中东地区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澳洲和欧美市场。
有关部门要围绕建筑企业外拓市场的实际需求,简化服务程序,提高服务水平。要及时为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市场动态等情况的指导服务,积极支持建筑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帮助企业取得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引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及省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扶持政策,扩大对外承包工程量,提升劳务合作规模与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外事、财政、税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积极搭建境外工程项目信息、境外工程承包咨询、企业境外工程承包协作、金融信贷支撑、境外工程承包人才培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服务平台,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指导、服务和必要保障。
四、加强劳务培训,发展劳务经济
9、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各地要大力扶持、积极支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展,高度重视打造本地建筑劳务优势企业,加强对建筑劳务输出的市场推介,把发展建筑劳务经济作为带动县域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建立并逐步完善省、市两级建筑劳务供需信息平台,促进建筑劳务的有序流动和规模输出,为建筑劳务企业经营发展创造条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将承包工程范围内规定作业工种的施工作业活动实施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企业在规定作业工种用工量较大时也应按规定实施劳务分包。鼓励有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参与农村公路、农田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承担村镇规模以下私人建房工程。
10、加强劳务培训。各地要加强建筑农民工培训工作,将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建立适应建筑业行业特点和要求的培训机制。重点依托技工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实现应办尽办,着力提高建筑农民工安全意识和职业技能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培训投入保障机制,重点实施建筑业农民工骨干培训计划,通过对劳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施工作业队长、班组长等农民工骨干的培训,达到提高一人、带动一批、促进一片的效果。加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快推进实施建筑行业职业资格等级制度,到2015年,所有建筑工地作业人员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五、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11、抓好协调服务。省政府成立省建筑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服务。各地要相应成立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领导和协调。各地要将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富民安民的基础产业来抓,认真研究制订建筑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市州政府绩效考核评估体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建筑业发展改革的指导,及时掌握和研究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新情况,适时发布建筑业改革发展报告,扩大建筑业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2、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市场秩序管理,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制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市场整治力度。严禁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建设。切实防止和遏制工程业主恶意压价、拖欠工程款行为。工程款尚未结清的,不批准新工程开工。
13、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经费保障问题,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推进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工程监管信息化,要建立和完善快速有效的建设工程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监督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和标准,大力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对出现工程质量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类园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纳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严禁园区建筑工程“封闭”管理。
14、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建筑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配套措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科技等部门建立国有投资或控股大型项目以及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优选承包商名录,选择一定数量的省内优势骨干企业列入该名录,并根据企业综合指标,定期对名录进行调整;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研究制订鼓励省内优势骨干企业参与工程建设的政策措施;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通过省产学研技术创新工程对建筑业产学研结合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纳税政策的指导和服务,积极促进建筑企业依法诚信纳税,从政策层面和操作层面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建筑企业应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落实,对财务制度健全、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品牌意识,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增进银行对企业的了解和对接,为企业争取银行信贷支持创造条件。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发放贷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工程担保市场的培育和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中介机构通过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组建专业担保公司,为中小建筑企业开展业务提供金融服务。
15、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企业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要按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最低工日价发布制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稳定增长。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水平。切实落实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政策。设立省建设工会,帮助建筑农民工依法进行维权。
16、加强宣传推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企业的宣传推介工作,积极搭建宣传推介平台,加强对优秀建筑企业和企业家的宣传报道,对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在省内外具有较大竞争优势的“建筑业示范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给予表彰。
17、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各级建筑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与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平台,加强与省内外同行及相关机构的联系,切实做好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一○年